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08號
- 聲請人
- 馬素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02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六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100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02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六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