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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4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麗惠鄭純惠邱景芬王本源徐福晋

聲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振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3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徐 福 晋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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