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112號
- 聲請人
- 羅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111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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