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王至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郭鈴鴻與被上訴人郭美鴻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4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246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郭鈴鴻與被上訴人郭美鴻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4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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