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鍾元珧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被上訴人
- 林蔚山
林和龍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289號
林和龍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