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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32號

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周群翔藍雅清胡宏文

聲請人
游佳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玉緒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01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胡 宏 文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3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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