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明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114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55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盧明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114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