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88號
- 聲請人
- 戴志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泰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58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泰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