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15號
- 聲請人
- RIMOWA GmbH
- 法定代理人
- Michael Meinhold
- 法定代理人
- Tobias Kircher
- 訴訟代理人
- 邵 瓊 慧律師
盧 柏 岑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陳 信 瑩律師
馬 紹 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慶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專賣店合約優先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