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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15號

請求確認專賣店合約優先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沈方維陳麗玲陳麗芬張競文方彬彬

聲請人
RIMOWA GmbH
法定代理人
Michael Meinhold
法定代理人
Tobias Kircher
訴訟代理人
邵 瓊 慧律師

盧 柏 岑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陳 信 瑩律師

馬 紹 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慶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專賣店合約優先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15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專賣店合約優先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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