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18號
- 聲請人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崇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71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