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11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周祝伶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兆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文錦
李文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晏正間請求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911號
李文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晏正間請求確認合資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