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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31號

請求給付設備維護款及保養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鍾任賜黃書苑呂淑玲陶亞琴林麗玲

聲請人
捷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備維護款及保養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3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設備維護款及保養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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