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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01號

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聲請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黃書苑呂淑玲陶亞琴

聲請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301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聲請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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