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李正輝
李隆吉
李慶榮
李靜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9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聲字第302號
李隆吉
李慶榮
李靜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9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