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39號
- 聲請人
- 盧武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海尼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115年度台上字第1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聲字第43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海尼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115年度台上字第1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