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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39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鄭純惠石有爲林慧貞陳秀貞吳青蓉

聲請人
盧武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海尼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115年度台上字第1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陳 廷 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43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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