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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12號

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吳麗惠王本源管靜怡劉又菁陳麗芬

聲請人
吳昌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12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