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吳昌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聲字第11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