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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02號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鄭純惠吳青蓉林慧貞陳秀貞石有爲

聲請人
李正輝

李隆吉

李慶榮

李靜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9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石 有 爲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302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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