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 聲請人
- 乙○○Pau
- 聲請人
- 丙○○Mar
- 共同代理人
- 張美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指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指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