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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指定管轄民事裁判日期 8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范秉閣朱錦娟朱建男許澍林王錦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乙○○Pau
聲請人
丙○○Mar
共同代理人
張美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指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8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