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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朱建男曾煌圳許澍林鄭玉山蘇達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聲明人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右聲明人與甲○○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由許德南為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更改為許德南,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准由許德南承受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蘇 達 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六號於民國 88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