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 聲明人
- 即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右聲明人與甲○○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由許德南為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更改為許德南,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准由許德南承受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右聲明人與甲○○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被上訴人由許德南為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本件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更改為許德南,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准由許德南承受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