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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

租佃爭議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劉福來鄭玉山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
被上訴人
甲○○

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九號租佃爭議事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甲○○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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