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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劉福來鄭玉山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六號

抗告人
乙○○(已死亡)生前住台灣省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二二八巷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霖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九十三年度台抗

字第三三二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丙○○為抗告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六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