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六號
- 抗告人
- 乙○○(已死亡)生前住台灣省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二二八巷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霖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九十三年度台抗
字第三三二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丙○○為抗告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A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六號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霖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九十三年度台抗
字第三三二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甲○○、丙○○為抗告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A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