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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蘇茂秋朱建男蘇達志陳碧玉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
張炳煌律師(即上訴人甲○○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