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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七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簡清忠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
甲○○

            號9樓

        乙○○

        丙○○

            號4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碼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一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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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七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