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七號
- 聲請人
- 甲○○
號9樓
乙○○
丙○○
號4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碼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一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j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七號
號9樓
乙○○
丙○○
號4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碼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一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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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