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0一號

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鄭玉山吳麗女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0一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公館鄉仁愛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0一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