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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六號

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劉延村劉福來黃秀得吳謀焰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六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乙○○○

      丙 ○ ○

      丁 ○ ○

      戊 ○ ○

      己 ○ ○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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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六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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