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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六號

給付油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阮富枝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六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吉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油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H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六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油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