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六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吉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油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H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吉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油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H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