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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許澍林鄭傑夫蘇清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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