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0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0一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公館鄉仁愛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A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0一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公館鄉仁愛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A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