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六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二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