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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八號

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許澍林鄭傑夫蘇清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林哲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日商國際三菱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八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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