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六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 共同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張譽尹律師
張兆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甲○○、乙○○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各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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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六號
張譽尹律師
張兆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三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甲○○、乙○○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各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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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