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一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台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頡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一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頡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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