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六號
- 聲請人
- 即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珍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K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九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珍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K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