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六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蘇仁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四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八0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m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六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四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八0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m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