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五一二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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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