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
- 聲請人
- 台北美上美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H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H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