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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謀焰許正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

聲請人
台北美上美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H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許 正 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九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