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八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九0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M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八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九0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M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