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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0四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李寶堂童有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0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即慈仁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童 有 德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0四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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