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0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0四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即慈仁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K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0四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即慈仁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K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