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三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K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三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K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