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七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七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六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