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三號
- 聲請人
- 即
- 被上訴人
- 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雅欣律師
田俊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SANOFI-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三號
田俊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SANOFI-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