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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一號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一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一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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