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九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法院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A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九號
上列聲請人(即法院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A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