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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簡清忠顏南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顏 南 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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