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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

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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