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翁雅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五○號
翁雅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