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即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即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