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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

請求解除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麗女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解除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