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
- 聲請人
- 甲○○
(送達代收
3段25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A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九號
(送達代收
3段25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A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